| 字段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来源 | TMT法律论坛 / 陈际红 张膑月 |
| 日期 | 2026-08-10 |
| 链接 | 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fjy1Jxo31LKiI4P1oC1F4g |
| 状态 | 📌 待读 |
| 重要度 | ⭐⭐⭐ |
| 框架位置 | 1.1, 5.3, 5.5, 9.1, 9.2, 9.3, 9.8 |
本文围绕"大模型训练中的语料利用是否以及如何纳入合理使用"展开讨论,从中国现行法局限性出发,系统比较美、日、欧盟、越南四法域关于AI训练版权例外的制度路径。国内司法实践(杭州"奥特曼"案、上海"美杜莎"案)已开始从"转换性使用""复制权边界"等角度探索裁判规则,但受限于成文法文本约束。比较法层面提炼出四个共同判断维度:合法访问/来源、目的限制及必要范围、权利保留、市场影响。下篇将提出中国合理使用制度重构方案。
中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的三大局限
国内司法实践的两种探索路径
美国 fair use 四因素框架与司法实践
日本"非享受性利用"规则(著作权法第30条之4)
欧盟 TDM 例外双轨结构
越南严格条件化规则(2025年修正案)
比较法提炼:四个共同判断维度
| 法规 / 案例 | 要点 |
|---|---|
| 杭州"奥特曼"案(一审) | 训练行为非以再现作品独创性表达为目的、未影响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合法权益的,可评价为合理使用 |
| 上海"美杜莎"案(二审,2026.04.29) | 复制权本质是"再现权",只有模型输出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侵权 |
| 北京互联网法院"四位插画师诉Trik AI/小红书案" | 被告明确抗辩大模型训练应构成合理使用,目前仍在诉讼中 |
| 美国 Thomson Reuters v. Ross 案(2025.02) | 因产品直接竞争、不具有转换性,驳回合理使用抗辩 |
| 美国 Bartz v. Anthropic 案(2025.06) | 认定训练LLM为转换性使用;盗版来源副本独立构成侵权,15亿美元和解 |
| 美国 Kadrey v. Meta 案(2025.06) | 训练具有高度转换性;盗版来源不当然排除合理使用;原告未完成市场损害举证 |
| 德国 Robert Kneschke v. LAION 案 | 为建立训练数据集一次性下载分析图片可适用德国科研TDM例外 |
| 德国 GEMA v. OpenAI 案(一审,上诉中) | 模型内记忆化构成复制,输出端再现不能由TDM例外正当化 |
| 德国 GEMA v. Suno 案(2026.07.31) | 模型内部记忆复制属复制行为,驳回TDM例外抗辩 |
| 欧盟 C-250/25 Like Company v. Google Ireland 案 | 欧盟法院首次直面生成式AI与版权法关系的预裁案件,待决 |
| 日本《著作权法》第30条之4 | 非享受性利用条款,允许以信息解析为目的在必要范围内利用作品 |
| 欧盟 CDSM 指令 第3条、第4条 | 科研TDM例外 + 一般TDM例外(需满足合法访问、权利保留等) |
| 欧盟 AI Act 第53条 | 通用AI模型提供者须制定版权合规政策、公开训练内容摘要 |
| 越南《知识产权法》2025年修正案(Law No. 131/2025/QH15) | 第7条第5款:允许为科研/测试/训练AI使用已公布可公开获取文本数据 |
| 越南《第134/2026/NĐ-CP号法令》 | 第37a-37c条:六类严格条件化规则,含非商业目的限制 |
| English Term | 中文释义 | 使用语境 |
|---|---|---|
| fair use | 合理使用 |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开放式合理使用制度 |
| transformative use | 转换性使用 | 判断后续使用是否具有不同于原作品的功能/目的/表达价值 |
| non-enjoyment use | 非享受性利用 |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之4,不以享受作品表达为目的的利用 |
| text and data mining (TDM) | 文本与数据挖掘 | 欧盟CDSM指令中的AI训练语料利用制度接口 |
| rightsholder opt-out / rights reservation | 权利人退出/权利保留 | 欧盟一般TDM例外中权利人可通过机器可读方式保留权利 |
| three-step test | 三步检验法 | 国际版权条约中的例外限制标准 |
| memorization (in-model) | 模型内记忆化 | AI模型在参数中存储作品表达,可被提示词稳定再现 |
| expressiveness / non-expressive use | 表达性/非表达性利用 | 区分利用作品抽象规则与再现独创性表达 |
| market substitution | 市场替代 | 判断AI训练/输出是否实质替代原作品市场 |
| intermediate copying | 中间复制 | 训练过程中的临时性复制行为 |
| 域外制度/概念 | 对标中国法 | 异同简析 |
|---|---|---|
| 美国 fair use 四因素 | 《著作权法》第24条合理使用(列举式+三步检验) | 中国为封闭列举(12种+兜底),美国为开放式四因素权衡 |
| 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之4(非享受性利用) | 无直接对应 | 中国缺乏针对信息解析/AI训练的专门例外 |
| 欧盟 CDSM 指令 TDM 例外 | 无直接对应,《著作权法》第24条第13项为未来留接口 | 中国兜底条款仅预留立法空间,尚未制定具体规则 |
| 欧盟 AI Act 训练内容透明义务 | 《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7条训练数据合法来源要求 | 中国侧重来源合法性,欧盟侧重透明度+权利保留识别 |
| 越南六类条件化规则 | 无直接对应 | 越南将非商业目的写入法律条件,中国尚未细分 |
| 美国"转换性使用"理论 | 国内杭州"奥特曼"案已参考该理论 | 中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引入但尚无法定依据 |
#合理使用 #AI训练数据 #版权合规 #比较法 #fair use #TDM例外 #转换性使用 #著作权法
本文是AI训练版权合理使用领域的重量级比较法研究,上篇以事实梳理为主,下篇将提出制度重构方案。对准备跳槽面试而言,本文涉及的国内外判例(Thomson Reuters、Anthropic、Meta、LAION、GEMA v. OpenAI、杭州奥特曼案、美杜莎案)是面试中展示专业深度的优质素材。可重点关注四个共同判断维度的提炼,这是未来中国立法/司法可能借鉴的框架。